
商品房购房告知书
致广大购房者:
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,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,避免因购房不慎给您带来经济损失和购房纠纷。在选购房屋时,请务必注意以下事项:
一、认真查阅项目公示信息
(一)购房前应认真查看项目证件是否齐全。主要查看《营业执照》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》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》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。缺少任何一个证件,都不能购买。
(二)查看《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》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牌》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》等信息,全面了解房源价格、物业服务收费价格、面积、户型、周边环境和小区的配套设施以及售后服务保障等情况。
(三)认真阅读《商品房买卖合同(预售)》(含附件)示范文本,特别是合同中的房屋面积、价格、面积差异处理方式、交房时间、双方的违约责任、精装修标准等关键条款。对于销售人员、置业顾问、中介机构等作出的承诺,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,避免实际购房后产生纠纷。
展开剩余62%二、谨慎支付购房款
(一)交付购房款时,购房款(认购金、定金、首付款、按揭款、分期付款等)应存入“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”,同时须确认购房款存入账户是否与预售许可证上监管账户一致,如果账户信息不一致的,应拒绝交付房款。请您不要向个人账户、非资金监管账户交存购房款等任何款项。
(二)购房人在购房过程中应认真核对支付款项明细,对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支付相应款项,如有开发企业需收合同约定外的费用,购房人需确认是否经本人同意以及明确买卖双方需承担的相应责任,避免引发纠纷或产生违法违规的行为。
三、确认个人贷款资格
如需申请商业贷款或公积金按揭贷款,应提前向相关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,确认是否符合贷款申请条件,避免由于不具备贷款资格、贷款首付比例变动等问题引发的经济纠纷。
四、防范购房金融风险
(二)开发商或委托第三方采取“返本销售、售后包租、约定回购”或承诺统一经营、支付租金等方式变相销售商铺,后期可能存在无法达到预期收益、无法兑付的风险。
五、其他应当防范的风险
(一)商品住房销售中以“养老”名义进行虚假宣传不以房地产销售为主要目的,打着投资养老公寓、养老地产等幌子,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。
(二)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等第三方以“工抵房”名义对外销售商品房,并收取额外费用的。
(三)开发企业或第三方对整层商业进行虚拟分割销售,并由运营公司统一管理,无法获得自主独立租赁权,无法明确房产具体位置的。
(四)凡是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改变商品房用途(住宅、商业、办公、地下室、车位、车库等)销售的。
(五)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在销售房屋时宣传可以赠送设备阳台、底层院子,露台、绿化带等公共区域随意改造使用的。
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7月31日
发布于:北京市